“灯下黑”本义是指用灯光照明时,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,在灯下产生了阴暗区域。这个词被引入党内政治生活领域,是指作为党内监督核心主体的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存在违法违纪问题。有人认为,监督权力集中在纪检监察部门,其内部势必出现监督缺失,形成“灯下黑”。
对于“灯下黑”问题,我们党并不回避,而是以铁的手腕来治理。我们党强调,要零容忍惩治腐败,切实解决“灯下黑”问题。习近平同志指出,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止“灯下黑”,严肃处理以案谋私、串通包庇、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,清理好门户,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、组织调整21人、立案查处17人;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、组织处理2500人、处分7900人,督办了一批“内部人”“自己人”“娘家人”,做到了铁面无私。
针对如何破解“灯下黑”的难题,《条例》规定,“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,健全内控机制,自觉接受党内监督”。这就为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执纪人员的监督指明了方向、明确了路径。《条例》同时规定,“党内监督没有禁区、没有例外”“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,必须严肃处理”,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,明确负责监督执纪的“自己人”也在监督范围之内。《条例》还规定,“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,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”,下级党委有权“对上级党委、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开展监督”“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”“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”,落实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、程序化、制度化。这些具体规定,为有效解决“灯下黑”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。